法律专家在知识产权和商标服务方面的作用(发言提纲)
发布时间: 2015-09-15   浏览次数: 231

 各位领导、专家:

在上海市商标协会成立20周年之际,我代表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表示热烈的祝贺。今年也恰逢我们中心成立20周年,11月初将举行相关学术活动。

    这20年是我国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快速发展,并全面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的时期。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使国际规则更好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对我国的商标事业充满信心。

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上海商标保护工作有着密切联系。我们中心最早开展的研究课题之一就是参与制定面向新世纪的《上海商标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承担其中2个子课题《传统产业、老牌、名牌的振兴发展问题》和《服务行业商标发展状况和问题建议》的工作,在上海工商局商标处和上海市商标协会的指导下,完成了调研,递交了有关报告。我本人也曾被聘为上海工商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与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并作为专家参加上海市商标协会的有关活动。我们中心也聘请了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邢冬生处长、法制处刘建德处长、研究室张伊亮主任等领导、专家为特邀研究员。20年来,我们中心已与上海商标管理及服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真诚希望这一关系今后得到更好发展。

商标是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突出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与市场、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分。当今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强国无不由一大批享誉全球的驰名商标所支撑,同时,又都有体现国情、健全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也有公认的商标法律专家。我认为,法律专家在知识产权和商标服务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一、为商标立法出谋划策

我国商标法历经三次修改,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包括商标法及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及地方著名商标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司法解释的商标立法体系,成为世界上比较完备的商标制度之一。但是,我国商标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2013年《商标法》第32条,在2001年《商标法》第9条保护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1款的义务相一致。第9条立法的初衷是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第32条扩大为所有“在先权利”。如何平衡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关系,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二、为商标执法鸣锣开道。我国已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包括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双轨制,但是,侵犯商标权的假冒货仍很多,需要大力加强执法。

三、为商标服务提供咨询。商标服务包括确权、维权和运用三大方面。上海迪斯尼乐园开园在即,有关商标运用方面,有很多需要研究,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