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议成果
发布时间: 2012-06-20   浏览次数: 746

2009

 

        1月22日针对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对“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的报告,中心邀请本市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中美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专题研讨会”。

张乃根主任与参加中美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专题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讨论

 

该研讨会围绕该裁定(1)是否错误地解读了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立法宗旨?(2)是否错误地解读了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含义?(3)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不保护的作品,其作者在什么意义上还能享受著作权,享受哪些著作权?(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审理的复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海金与许正雄、天津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案的函(知监字[1998]33 200039日)》,是否等同于司法解释?法律根据是什么?(5)我国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认定各类禁止作品的职权是如何划分的?我国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认定各类禁止作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是什么?(6)我国人民法院如何依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认定各类禁止作品?我国是如何控制已被禁止的作品?(7)如我国不得不履行该裁定,如何修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以及有关法规或行政规章?等问题,与会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武幼章处长和报刊管理处赵靖副处长、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陈惠珍庭长、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院长、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蒋坡主任和曹阳博士、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顾勇华处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何敏教授、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林衍华博士等发表了看法,并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626-27日,中心召开了“中美专利法新发展及比较研究”研讨会。 

美国专利商标局前局长杜达知先生等出席“中美专利法新发展及比较研究”研讨会

    

     在 626日的研讨会上,应邀与会的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和现任美国富理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达知先就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向何处去?”、美国富理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前主任华格纳教授就“专利实践:最有价值的十大发明”、美国富理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白珊润主任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审337调查案的法律问题”和该所资深合伙人

柏思迪律师就“中国参与全球生命科学领域的商业与知识产权挑战”发表演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魏衍亮主任助理就“从企业专利个案分析看国际风险投资规律”、北京务实知

识产权发展中心程永顺主任就“中美在专利保护中临时禁令与永久禁令的比较”、中国永新专利商标

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曹雯主任就“中美专利可授权性条件比较化学领域的若干特殊问题”发表

讲演。中美双方专家学者对上述演讲展开讨论。张乃根主任和美国富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首席

代表合伙人孙嘉鸿律师共同主持了该研讨会。

    在627日研讨会上,参会的李顺德研究员、何敏教授、徐家力教授、蒋坡教授、徐棣枫教授、

曹阳博士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刘永沛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与来

自专利实务界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邹雪梅副主任、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

沈其梅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园章鸣玉高级顾问、礼来公司中国区法律总顾问王音律师、凯赫律师事务

所上海代表处科学顾问冯文煦律师、中国永新专利商标代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曹雯主任、上海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王巍研究员等,理论结合实际,展开深入讨论。

      

        725,本中心与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复旦大学合作主办专利法修改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及保护的影响研讨会。中心陈乃蔚副主任和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林副总经理分别致辞。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姜丹明处长就“专利保密审查、发明人报酬、强制许可”、赢创德固赛公司知识产权顾问金秀男博士就“企业知识产权若干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李剑法官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曹雯主任就“中美保密审查对比”、商务部条法司杨国华副司长就“欧盟、美国、日本队我国专利法关注的若干问题”、拜耳公司高级专利顾问刘东华先生就“拜耳在哪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春湘律师就“保密法对技术信息披露的影响”发表看法,并回答与会者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12月16日,正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之际,本中心举行后京都议定书时期技术转移高层研讨会。张乃根主任主持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及香港地区的环境技术与专利法专家学者先后发言。研讨会第一阶段首先由中国专利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高卢麟博士就“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环境友好型技术(EST)转移的若干重大问题”,做了主旨演讲,并提出了我国应对的十大建议,其中包括将EST划分为一般技术、核心技术和极端重要技术三类,对第三类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极端重要技术,国际社会可参照公共健康的药品技术,采取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我校较早从事气候环境技术转移研究的马忠法副教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作了较详细的分析,并提出在世界贸易组织下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转移的国际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研究员做了评论。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经济领事冯以宏(Evan T. Felsing)就中美清洁能源合作等做了分析并提问,展开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高卢麟博士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技术转移高层研讨会发言

 

    研讨会第二阶段,华东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张武平高级工程师介绍了该中心促成的该校与美国Valero能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一项先进能源转化技术应用于美国这家公司的石油焦气化制氢项目,专利实施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这一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向美国输出专利技术的案例引起与会者的极大兴趣。国内著名的金杜律师所合伙人楼仙英律师就当前清洁能源的专利技术及其应用作了全面的评析,她认为专利信息的实证资料说明该领域的大多数核心技术仍掌握在欧美著名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转移EST。然后,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副总工程师徐强介绍了该集团所属有关公司致力于研发清洁高效能源的成套电站设备,特别分析了与欧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的经验教训,呼吁应深入研究有关专利或技术秘诀的许可合同问题,提高我国引进消化、二次开发及建立自主创新机制的能力。华东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杨曜主任和上海电气电站集团法务部童丽萍部长做了评论。研讨会第三阶段,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法硕士课程主任李亚虹副教授对最近美国在发展绿色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会立法、商界、学界等的各方立场观点做了透彻的评析,对于理解美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的基本立场及今后走向,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中心副主任王福新教授做了点评。最后,张乃根教授扼要介绍了中心正在开展的有关研究,包括全面整理清洁能源技术的专利信息,研究EST转移的国际合作途径。本中心在20106月还将举行专题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