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根
各位领导、专家:
我很高兴作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咨询专家,继2015年9月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发展规划》(《三年规划》)和2016年9月对《上海法院知识审判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今天有机会对完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实施意见》(2019-2021)及其《行动方案》提两点意见或建议。
第一,规划的衔接与实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好的规则是成功的前提,而成功与否取决于实施。“守正笃实,久久为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2月底成立,2015年制定过《三年规划》,现在,三年早已过去。《十三五规划》不限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也已过去快三年了。今天征求对《实施意见》及《行动方案》的意见。从名称上看,似乎是对已有规划的落实而言,但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本身好像还没有《三年规划》之后的新规划。《十三五规划》还剩两年多,现在《实施意见》及其《行动方案》以三年为限,究竟与原有或现有规划是什么关系,是规划之间,还是规划下实施的关系,不太清楚?
从内容看,对于已有规划,尤其是上海整个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十三五规划》而言,虽然《实施意见》及《行动方案》可以看作是今后二、三年作为整个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出“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努力目标而言,也包含了新的规划,因而存在规划之间的衔接问题。衔接包含了对以往规划的实施有针对性的回顾总结,比如,《三年规划》以“专业化、国际化、权威性、影响力”为发展定位,以“力争成为亚太地区最受青睐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首选地之一”为目标。现在,三年已过去了。规划实施如何?《实施意见》的第一部分第二段概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四年来五个方面的成绩,包括建立“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审理一批重大典型案例,树立司法权威”,“形成阳光司法机制”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但是,“亚太地区最受青睐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首选地之一”的目标实现如何?没有谈到。这是否意味着这一目标没有实现,或者很难量化判定?我在对《三年规划》建言时已提出行政确权类知识产权有着严格的地域性,相应限制其诉讼管辖地,即便根据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反垄断和版权类之外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及侵权案件,当事人也不可协议选择法院,因此争取实现“亚太地区最有声誉的知识产权法院之一”目标比较现实。这实际上与“国际影响力”的发展定位有关。我注意到,《实施意见》(三)总体目标明确“继续坚持‘专业化、国际化、权威性、影响力’的发展定位”,用三年时间在“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从表述看,没有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意见》第一部分的“形势”提到“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识产权高地和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这是对整个上海而言。我在对《十三五规划》建言时也曾提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是国家交给上海的五个中心建设任务之一,而且是重中之重。“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最早是上海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纲要提出的,2016年上海市十三五规范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目标下,写入了“推进上海亚太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要求。“中心”与“中心城市”好像也不完全是一回事?现在《实施意见》提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与“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又是什么关系?此外,“形势”部分也谈到使上海“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这与原先“诉讼首选地”显然不同,可能包含知识产权相关仲裁等,具体又如何落实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目标?
总的来说,《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对《三年规划》的实施总结不够,与《十三五规划》的衔接不清楚,未来三年的工作目标不明确。因此,我建议加强规划衔接和实施情况的总结研究,并体现到文件去。
第二,“国际一流”的标准。《实施意见》提出“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上海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又是全国三个地方性知识产权法院之一,如今最高院又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上海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肯定与上海这座城市分不开。上海要建设像纽约、伦敦、巴黎那样的世界一流大都市,但是,这些城市本身并没有知识产权法院。因此在上海这一特定城市,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恐怕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我理解,这个“国际一流”首先是构成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一流”。2018年中国营商环境跃升为全球第46名,尽管进步很大,但还不是“国际一流”。上海是评估中国营商环境的两大样本城市之一,且权重为55%,这一排名也反映了上海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因而也不是“国际一流”。《实施意见》将明确“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作为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首要内容之一,完全必要。建议专门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营商环境的关系,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国家或城市进行比较。最近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排名,其中包括产权、创新、税制、技术、劳动力、投资保护、生活质量和反腐败等指标,英国、瑞典和香港名列前三,中国为49位。就城市而言,沪港两地具有可比性。具体研究香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可大致了解“国际一流”标准,对照我们,加以改进,可能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最后,对于《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与“国际一流”标准有关的内容,提一点意见。比如,《实施意见》提出“知识产权司法智能运用”的“便利化”、“透明化”和“数据一体化”。我认为,其中“透明化”最重要,包括“裁判文书公开”。《行动方案》将“着力打造中英文官方网站”作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内容。我认为,网站的建设不仅为了宣传,而且更重要的是网络化时代司法“透明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无论是上海法院系统,还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网站上,可能连中文的裁判文书还不能及时更新,并做到可公开文书的完整性。据我所知,美国专属管辖专利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法院可公布的裁判文书都是当天上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英文网站上裁判只有到2016年。可不可以至少做到完整的中文裁判文书当月,摘要的英文裁判文书隔半年甚至更短期限上网。我想,很多“国际一流”要从小处、从细处做起,“久久为功”,方成大业。
谢谢!
(这是张乃根主任2019年3月举行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家咨询会上的发言。当时要求暂不公开,现已过半年多,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