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心成立十八周年之际,2012年学术年会于2012年7月5日-6日在复旦大学邯郸小区逸夫科技楼2楼报告厅隆重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罗东川一级高级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朱丹庭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研究员、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陈昌雄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处长姜晖研究员、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李幸祥先生和礼来制药中国法务副总裁王音女士等80多位著名专家学者先后参加了 “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新问题研讨会”和“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研讨会”。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教授、陆飞副主任等主持会议。

张乃根教授(右4)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罗东川副主任(右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朱丹庭长(右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李顺德研究员(左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唐震审判长(右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唐玉珉审判长(左2)、飞利浦(中国)投资公司代表孙礼知识产权顾问(左4)和中心陆飞副主任(左1)合影。
在2012年学术年会7月5日的开幕式上,张乃根主任宣布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网站(www.ipcenter.fudan.edu.cn)正式上线。该网站内容比较丰富,包括中心概况、研究人员、研究成果、法律法规和“复旦—飞利浦知识产权学院”栏目。长期支持我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中国)知识产权及标准部特派代表孙礼顾问致词,表示祝贺。

张乃根教授、罗东川副主任、朱丹庭长、李顺德研究员与孙礼顾问
在“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新问题研讨会”主席台
在7月5日的“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新问题研讨会”上,张乃根主任首先代表中心课题组就《新专利法司法实施的新问题》作了发言。该课题组对“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和浙江省自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的近4000起专利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作了初步研究、分析,并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新专利法的情况进行了采访、调研,从中梳理了十多个新法适用相关的问题,包括适用新法的条款、涉外案件的特点、现有技术抗辩、等同侵权判断、方法专利侵权及其举证责任、职务发明创造相关纠纷、司法中心鉴定结论、先用权抗辩、“波拉”例外、侵权赔偿数额、赔偿标准及举证、诉前禁令、抵触申请、间接侵权等。根据课题组的研究,2008年专利法的司法实施并未表明中国专利法有实质改变,很多司法做法是先前实践的总结。对今后更多适用新法的判例研究或许可以发现这些新问题的更多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一级高级法官罗东川、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分别就《关于无效程序简化和侵权赔偿问题》、《新旧专利职务奖酬条款比较及其适用》作了专题发言,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申民律师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楼仙英律师做了点评,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旧专利法的比较及其司法实践展开了讨论。

与会专家学者聚精会神聆听发言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唐玉珉审判长主持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问题、方法专利的侵权等问题”的专题研讨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张晓都法官就《专利法外观设计定义中“富有美感”含义的修正》作了发言,认为专利法第三条第四款虽未修改,但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例不“富有美感”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从而被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正好说明要求有“富有美感”的立法目的在事实上落空了。张法官认为如果外观设计定义中“富有美感”按照其字面通常含义来理解,按照目前专利审查与司法审判实践的理解,将其认同为产品外观视觉上看起来美或者不美,则有必要如日本外观设计法,需另增加排除条款,以排除由功能决定的产品外观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可能性。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律师就《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问题》作了发言,认为此类举证问题包括: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新产品”、“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司法鉴定的运用,并比较了“新产品”的认定标准,指出2009年12月以后的标准是“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除外部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唐震审判长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徐棣枫教授做了评论。
在中心副主任陆飞教授主持的专题研讨“等同侵权的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等问题”中,中心特邀顾问李顺德研究员和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合伙人曹雯律师分别就等同侵权问题作了主旨发言。李顺德研究员围绕“等同原则的来源和内容”、“我国对等同原则的规范”和“对我国适用等同原则的思考”,做了全面阐述,认为应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予以法律限制,包括:1、禁止反悔原则,2、现有技术(自由公知技术)抗辩,3、等同判定的时间标准选择,我国对判定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在专利司法实践中较多采用的是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我国在完善等同原则适用时应考虑:1、等同原则是否应该作为认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侵权的基本程序,2、等同原则用于实用新型侵权认定是否应该加以限制,3、等同原则是否应该用于特有技术特征。曹雯律师理论结合实际,以“湖北午时药业再审案(2010)”为例,分析了该案争议权利要求(奥诺制药,ZL03104587.1),即,“权利要求1: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比计的配方和原料制成的制剂:可溶性钙剂4-9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盐酸赖氨酸0.8-1.2份。”,针对权利要求1是否为封闭式结构以及”活性钙“的含义;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是否等同;谷氨酰胺或谷氨酸与盐酸赖氨酸是否等同这些关键争议,以及该案裁决“为克服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认为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一理由适用广泛,在一些领域尤其严格(例如生化、药物)。在该专题研讨中,朱妙春律师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晓东副教授分别就《浅议建筑工程相关专利的使用公开问题》和《美国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中的“显易尝试”标准》作了发言。华诚律师事务所孙爱民顾问作了点评,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在7月5日最后一个阶段的专题研讨中,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楼仙英律师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宝鑫律师就《职务发明河专利共有——高校、科研机构》和《侵权损害赔偿》,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宋锡祥教授就《海峡两岸专利法律制度及其完善与合作保护法律思考》作了发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惠珍庭长着重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作了精彩评点,引起了与会者的进一步讨论。
在7月6日“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中国药促会副主任兼常务副秘书长陈昌雄首先就《中国的医药产业的发展与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作了主题发言,全面分析了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现状和中国药品专利制度的发展及现存的问题,尤其如何处理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注册审批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能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将会在专利权人与药品申报单位之间产生纠纷,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带来麻烦。陈副主任认为:只有通过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与专利保护诉讼制度才能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新药研发单位的积极性,同时也保护仿制药生产商的积极性,最终促进我国整个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张乃根教授与陈昌雄副会长、姜晖研究员等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医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宋晓亭教授就《药品数据保护对我国医药企业的影响》作了发言,认为鉴于全球性缩减医疗开支的相关政策与美国重点医药企业在我国的医药专利将于2013年左右开始大量到期,我国医药企业可以生产仿制药的时间日益迫近。根据我国保护药品试验数据的法规,我国医药企业对国外新型化合物药品的仿制行为将被迫延后6年,这对我国绝大多数以仿制药为主要产品的医药企业之生存与发展,以及我国人民对药品的可及性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中心课题组组长胡汉鹏对我国有关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扼要的评述,认为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很快建立了保护药品试验数据的制度,但是,实体法规定简单,概念不清,主管部门角色重叠,申告途径不明,导致有关制度形同虚设,亟待改进、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处长姜晖研究员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李幸祥科长对上述发言,从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角度做了点评。
在与数据保护有关的专利法专题研讨中,姜晖研究员就《中国医药专利制度与药品审批管理制度链接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结合“淮南杰明生物药研所诉四川隆盛公司”(首例撤销药品生产文号案),探讨了在我国实施专利链接制度所面临的困惑,包括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否构成专利链接制度的法律基础,他人专利权信息的真实性,不侵权声明的可信性等。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晓东副教授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医药专利制度与药品审批管理制度链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只规定了申请人对其专利权的登记义务,而没有明确登记专利的效力;(2)规定的专利状态说明内容包括“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范围不够清楚,“等”字含义模糊,而且不存在异议机制;(3)未明确如果药品注册申请已提交,之后又有相关的专利获得批准,则这些专利是否仍然必须向药监局提交说明,进行登记和公示?时间限制是何时?(4)规定了申请人对他人专利的声明义务,但也未明确如果未尽责提供相关声明,负担何种不利后果;(5)关于“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当包含哪些理由和证据,缺少指引性说明,不利于申请者操作。上海市药监局科技情报所研究员王巍对《药品注册中的专利策略》作了分析。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合伙人曹雯律师和上海奥锐特实业有限公司祝征宇专利事务经理作了评点。
在7月6日下午研讨中,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徐迅总经理就《Hatch-Waxman法案及其相关药品专利诉讼的晚近特点》首先作了发言。1984年《Hatch-Waxman法案》的核心内容在名称“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即一方面通过加快仿制药上市来鼓励药品的价格竞争,另一方面并通过延长药品专利期来弥补由于药品开发所失去的有效专利时间。Hatch-Waxman法案规定,仿制药厂可以基于以下任一种声明而提出仿制药申请。 声明I:该药品无专利;声明II:该药品有专利,但该专利已经失效;声明III:在相关专利失效前,不要求FDA批准该仿制药;声明IV:与申请的仿制药相关的专利是无效的或者仿制药并不侵权;以第I类或第II类声明为基础的仿制药申请,在满足了FDA的有关要求之后就会被批准。一旦仿制药厂基于第IV类声明而提出ANDA申请,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原研药厂提起的药品专利诉讼。近年来,药品专利诉讼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1) 仿制药挑战案例逐年增长;(2) 仿制药厂胜诉的难度逐渐增加;(3)庭外和解数量增加。
上海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阳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诸童博士生就《未披露的临床试验数据与商业秘密保护》,《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中的数据独占》作了发言。陈昌雄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何敏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傅利英副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诸葛明研究生作了评点。
在7月5日研讨会的最后一场专题研讨中,刚从外地出差回沪,赶来参会的礼来制药中国法务副总裁王音律师以《为什么中国需要药品数据保护》为题作了引人深思的发言。她对中国生物医药市场的巨大发展空间、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格局、生物医药产业是中国的战略发展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成功的要素、知识产权制度支撑药物研发、提供投资回报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激励投资信心、药物研发过程和数据保护、药品数据保护的理想法律架构等问题,逐一作了深入分析。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课题组组员徐彰比较分析了我国未披露试验数据的保护模式。姜晖研究员和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朱国华教授做了点评。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当天各场专题研讨内容,展开热烈讨论。尽管已过5点,大家仍犹言未尽,期待今后有机会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