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专家:我就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简要谈三点看法。
一、 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在上海自贸区的地位与作用
根据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与贸易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中央交给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首要任务。其中,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包括了知识产权,同时,要建立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这是方案明确提到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的两项要求。这与现有综合保税区或保税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行政管理体系仅限于对进出入境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加工贸易制成品或料件的复出口或转内销进口、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海关监管及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同,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在于建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我认为应加大研究上海自贸区的市场新特点的力度,作为在这一执法体系中考虑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的地位与作用的出发点,以建立可复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贸区内公平竞争的市场体制。可以说,这是目前上海自贸区法制保障的“空白”,因为上海自贸区官方网站的“法制保障”栏目还没有任何相关知识产权法规。
二、 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做法参照
根据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自贸区的范围限于上海现有4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四的关于自由区“推荐做法”,各缔约国可基于“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对直接自国外进入自由区的货物实施海关禁止或限制措施;美国《对外贸易区指南》第十三章规定,海关监管当局可采取、或与其他执法部门合作采取搜查、逮捕涉嫌违反者和没收“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进口的商品或假冒商标的商品”;欧盟有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例明确:“来源于或来自于第三国的假冒货物、盗版物以及一般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自由区,海关均可采取执法措施。最近刚刚通过的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各成员有义务对进出境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包税加工制成品、过境货物)等采取更加便利措施。根据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自贸区应“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求自由流动”,符合贸易便利化的国际通行规则。但是,如何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加大对自贸区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自贸区内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亟待深入、全面的研究。据悉,我国《海关法》及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修订已提到2014年全国人大和海关总署的立法规范。这是中央的立法权限,上海自贸区应积极探索加强海关执法的可复制做法,为修法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上海自贸区内已设立隶属区管委会的综合监管和执法局、隶属浦东新区法院的自贸区法庭及上海市检察院派驻自贸区检察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自贸区仲裁院。据悉上海还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但是,自贸区内的行政执法、司法程序和仲裁与区外有何异同,如何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的基本框架下,探索上海自贸区特有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做法 ,值得研究。
三、 《上海自贸区条例》的知识产权条款建议
据悉,明年一季度上海市人大将通过《上海自贸区条例》。目前,上海现行海关特殊监
管区的地方性法规只有1996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以及2个地方政府规章2006年《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和2010年《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海自贸区建立后,上海市政府又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四个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其中 ,自贸区管理办法第六章“综合管理和服务”的第31条规定“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援助等服务;管委会负责自贸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 调解和处理。”显然,这还缺少关于建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建议《上海自贸区条例》应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专章,包括知识产权集中执法的条款。